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
附件
湖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 注 | |
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省内跨市(州)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 |
市(州)内跨县和市(州)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自来水价格 |
市(州)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县内城乡公共管网(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4 |
交通 运输 |
车辆通行和道路运价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 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城市 交通 |
客运出租车运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及公益性特 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场除外,可以定价的范围具体见《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 | |||
5 |
环境 保护 |
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村集体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确定价格的除外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
6 |
教育 |
公办高校、公办普通高中、公办中专、公办技校学费标准,公办高校住宿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公办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公办普通高中、公办职业高中、公办中专、公办技校、公办城市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新闻出版部门 | ||||
7 |
文化 旅游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价格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8 |
医疗 服务 |
在汉委属、省属和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 省卫生健康部门 |
在汉相关部队公立医疗机构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 | |
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 | ||||
9 |
养老 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其中,对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实行免费 | |
10 |
殡葬 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指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 |
殡葬重要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仅限于遗体整容化妆、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服务 |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价格及其管理维护费标准 |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仅限于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且保障本辖区居民使用的公墓(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指殡葬服务机构向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使用方收取的墓位(格位)管理维护费用 | ||||
11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采取评估等市场形式确定的除外 | |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 | ||||
12 |
重要专业服务 |
司法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司法鉴定服务、仅限于证明法律事实和有法律意义文件文书的公证服务 | |
碳排放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生态环境部门 | ||||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说明:
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省可以对授权事项制定管理办法等。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的,市(州)制定本级政府所在地、跨县(市)和其直属单位价格,其他价格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制定。县级区(含行政区、功能区等)不享有定价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授权武汉市6个远城区(东西湖、江夏、黄陂、蔡甸、汉南、新洲区)享有部分定价权,具体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六、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的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价暂按现行办法管理,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七、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